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和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本部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本部要求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所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本部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股(室)必须负责办理直至回复服务对象,或者按规定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四条 受理服务对象要求事项和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受理并办理服务对象要求事项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股(室),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股(室)”。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属于本部其他人员职责范围的,应负责联系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对接。经办人员暂时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所需办理的事项及联系方式,及时转交经办人员回复。如遇经办人员出差或者责任不明确的事项,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主管领导指示及时办理和回复。
(三)对不属于本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给予明确指引和提供帮助。需指引到另一单位处理的,应先与对方单位联系,对方单位同意接收的,方可指引服务对象到对方单位;如对方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本单位应先接收下来,并由单位领导组织协调。
(四)接待服务对象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时,应文明、礼貌、热情,禁用服务忌语,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的情况,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并填写办理记录。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有办结时限且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填写登记表格或开具收件回执,明确办结时限。
(三)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不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填写《江门市新会区区直机关首办一次性告知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部职责但不属于本人或所在股(室)业务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办。
(五)对不属于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办。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或者办理部门不明确的,应立即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七)对本职工作管辖的业务,应逐件附上《江门市新会区区直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
第八条 首办责任股(室)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股(室)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股(室)承办的事项,应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股(室)与其它股(室)共同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股(室)应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负有告知和跟踪督促相关股(室)按时办理的责任。各股(室)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股(室)应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年内出现有效投诉的首办(首问)责任人,将根据区有关制度给予责任追究。
首办一次性告知书
服务对象名称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经办人员姓名
|
|
受理时间
|
|
办理事项
|
|
已提供材料和手续
|
|
需补充材料和手续
|
|
规定的办理程序
|
|
其它需告知的事项
|
|
《首办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1份交对方,1份由经办人员留底备查。
首办流程登记表
服务对象名称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及邮编
|
|
办理事宜
|
|
转来部门
|
|
转来日期
|
|
转来文号
|
|
要求答复日期
|
|
首办部门
|
|
受理时间
|
|
首办姓名
|
|
受理时间
|
|
已提供材料
|
|
需补充材料
|
|
符合规定的
办理情况
|
|
移交情况记录
|
接收部门
|
|
经办人员
|
|
接收时间
|
|
处理结果告知
情况记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