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综合执法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公开内容:
(一)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采用公开栏、网站等党务公开形式发布,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报经书记审核。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各党小组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