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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
发布时间:2012-04-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思想,有力地指导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全面开创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局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事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了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把人民政协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人民政协的重要考察活动及重大外事活动要请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与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完)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提请2011年12月日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会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之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提升新会科学发展实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新会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新会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新会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新会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新会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新会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选举新会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名单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新会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分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通过新会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列席新会区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新会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讨论计划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新会区发展规划等,并就这些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分组按界别组成。分组会由本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新会区委、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新会区人民政府、新会区纪委的领导同志出席,邀请新会区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选举大会以及分组讨论,均邀请江门市、新会区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须请假。在本届任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连续3次不参加全体会议者,即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或委员个人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新会区委、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新会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分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提请2011年12月日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完善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职权

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处理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的会务和日常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召集并主持下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的全体委员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加或者变更及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确定下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日期、会期、地点和其他重大问题,并审议会议文件。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广东省和江门市委员会所作的全省、全市的决议。

(六)执行本区政协全体会议所作的决议。

(七)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届委员会副秘书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届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十)决定本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设置及变动,任命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联络组组长、副组长。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组织视察、调查研究,听取党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通报,召开专题协商会、交流会和表彰会,积极协助区委、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常务委员会主持人

(一)本届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二)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二)会议的日期、会期、地点、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七天发出(特殊情况除外),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发送提交会议协商讨论的文件、资料。

(三)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四)常务委员会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六)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务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就部门工作情况的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审议通过以常委会名义所作的建议案。

4、协商确定全体会议日期、会期、地点和其他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5、协商决定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资格等纪律处分的事项。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各镇(街)联络组组长、与议程有关的区政协机关干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四、文件办理

(一)以区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报送中共新会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文件,由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文件形式送达。

(二)其他文件及各专委会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专题议政报告,由分管的副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常委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通报会、专题协商会、交流会、表彰会及有关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由办公室组稿或通知记者采访。

            五、常务委员会建设

(一)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提升新会科学发展实力而努力奋斗。

(二)常务委员会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常务委员要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统战、政协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常务委员要主动维护政协的良好形象,带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参观考察、咨询服务、研讨论证、交流联谊和纪念庆祝等活动;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广交朋友,积极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及时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常务委员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政协章程和有关决议;对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的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常务委员因公、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应向秘书长请假;在本届任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者,即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六、附则

本规则从二○一一年十二月日起执行。

 

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提请2011年12月日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届政协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文教体卫委员会、港澳台侨“三胞”委员会。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并就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充分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设置;按界别、委员职业和专长以及工作需要由会城地区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人选的产生,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协商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联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提案。

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党政职能部门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指导工作。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政协机关安排工作人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员,协助办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任务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本专委会委员,有计划地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每个时期的主要任务、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监督、参政议政。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经常组织本专委会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理论、政协知识和其他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主动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量力而行和少而精的原则,认真研究做好专题调研工作。每年选择一、二个专题,经过参观、视察、调研和协商,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要努力体现政协的特点和各专委会自身的特色,各项活动都要贯彻合作共事的协商精神,求同存异,广开言路,创造民主、融洽、和谐、活跃的气氛,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特长,形成专委会的整体优势。

第十四条: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参政议政活动。

第四章制度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维护各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权利,对不同见解,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出决定的,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各专委会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专题议政报告,由分管的副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文件、常委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把调研报告改成专委会提案的,由提案委员会转送有关部门办复。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可形成常委会建议案,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精神,制定年度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通则自二○一一年十二月日起实施。

 

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联络组活动细则

(提请2011年12月日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政协联络组是政协组织联系基层委员的组织形式,是组织各镇(街)、港澳政协委员参与政协日常活动的基层工作单位,是加强政协组织和委员之间、委员和委员之间、委员和所属行政关系党政领导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政协联络组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区政协的指导下,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组织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团结各界人士,开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推动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新会服务。

联络组的组成

1、政协联络组的设置由区政协常委会决定。一般以镇(街)、香港、澳门为单位建立。

2、政协联络组一般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邀请或聘任当地有代表性的爱国人士及镇机关的负责人参加。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3、联络组的全称为“政协第十四届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某某镇(街)或香港、澳门联络组”。其成员随着区政协换届而调整。

4、联络组设组长一人,人数较多的组,可设副组长一至二人;各组设联络员(资料员)一人。组长、副组长由区政协常委会任命。

5、联络组成员名单资料要填写登记表上报区政协办公室备案,

不是本届区政协委员的成员由区政协发聘书。

联络组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成员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基本知识及有关重要文件,了解本级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组织本组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决议和广东省或江门市政协委员会全地区性决议以及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3、组织成员视察、参观和调研,就本区、本镇、本部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等形式献计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运用政协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群众意见和要求。团结各界人士,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为落实各项政策,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献计出力。

5、积极开展港澳台侨“三胞”工作,加强海外联谊活动,广交朋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6、主动开展活动,积极为成员知情问政,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7、联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活动一次,并及时将活动情况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

8、联络组应根据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制定年度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活动场所和经费

各政协联络组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保证联络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十二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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