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的要求,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新会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事项公告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会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含5年);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30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4万元以下;
4.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新会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好并附上户籍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于7月31日前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由区住建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特此公告。
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会区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