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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12712013630,我市市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40元,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及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661元。

请各单位在201271930期间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所在地月缴存限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特此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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