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欢迎光临bet365中文官方网站
 
  公开办文件 更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链接专栏 >> 政府部门 >> 质监局 >> 制度建设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务例行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3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推行党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新会区质监局党支部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印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织。

第三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党务公开一般可采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党组织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对事关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重点工作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或经党员申请可以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方案应包括公开内容、理由、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三)收集反馈。通过热线电话、来信来访、意见箱、接待日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四)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由各责任部门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六条 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定期、即时”三种。“长期”即除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外,保持持续公开;“定期”指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等进行周期性公开,具体周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即时”指在公开事项发生后及时公开,具体时限由上级有目录制定权的党组织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活动,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新会区质监局党支部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织。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会区质监局党支部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掌握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和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织。

第三条 建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组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办事机构工作效率高;主要领导关心、指导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项目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公开内容,江门市新会区质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必须公开的内容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党务公开项目不缺不漏。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公开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等基本载体,至少具备两种。公开载体美观、醒目,公开栏、触摸屏等设置地点适当,便于群众观看、查询,版面设计新颖、内容丰富,可读性强。

第六条 宣传工作活跃,宣传报道被新闻媒体采用。

第七条 建立了党务例行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各类制度执行良好。

第八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形式主要有:日常督查,即不定期对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解检查;专项检查,即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推进、落实;检查考核,即年终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了解、总结,考核评比。

第九条 检查考核的方法:

(一)听取各股室(队)关于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公开载体;

(四)开展问卷调查;

(五)征求党务政务行风监督员意见。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得分为一般的单位党组织,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党组织,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问卷调查的群众综合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将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织。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优良,群众威信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真理,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三)全部由本组织党员担任,具体聘请数量由局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经聘任的党组织审查后确定。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掌握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反馈和传递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参与和办理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党组织聘任的党务公开监督员在本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牵头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作可以定期集中组织,也可不定期进行,发现党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后,监督员需及时向本部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落实的意见、建议;

(三)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观看实例等方式,对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务公开的阶段性要求、党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事项和党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和走访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调研;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将工作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以便监督员提出改进办法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例会,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交流思想,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

(二)党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续聘。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将取消其监督员的资格;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党务公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邮编: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