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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政法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20

 第一条  区委政法委党支部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含区社工委)要按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班子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汇报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支部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保证区委政法委和区社工委各项决策科学民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支部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相关要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支部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解决区委政法委和区社工委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确保会议质量。

第七条  支部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支部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开好生活会。

第八条  支部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要将召开情况报送上级。

第九条  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机关党委。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委政法委政工办负责解释。

 

              

中共新会区委政法委党支部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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