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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委政法委员会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5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基层党组织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基层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组织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委属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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