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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新会区委政法委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7-20

2017年度新会区委政法委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基本情况

三、 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部分  2017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与部署,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全区政法、综治、维稳、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工作。

(二)组织推进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抓好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组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三)指导、协调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定期掌握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指导督促全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牵头协调推进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涉及政治安全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置。

(四)牵头组织有关社会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协调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组织部署专项维稳工作,参与相关重大不稳定事件处置。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反邪教的防范管控、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宣传揭批、警示教育及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反邪教涉外斗争工作;组织推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协调建立相关综合治理机制。

(六)统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拟订法治新会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法治建设;协调开展执法、司法监督相关工作;督促并支持政法各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协调涉国家安全和涉外的案件。

(七)牵头组织推进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法治建设改革工作任务。

(八)研究和指导全区政法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协助考察、管理政法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九)统筹指导全区政法宣传工作;研究协调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法、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引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研究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区政法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市委政法委和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新会区委政法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1个,包括:新会区委政法委。

新会区委政法委编制人数21人,实有20人,离退休13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抓好作风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建立日常学习机制,组织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党规的积极性。强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上级会议精神及时总结传达,提升党员干部思想水平。二是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把学习教育与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干事创业主动性,与完成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以学习促发展,提高业务能力。三是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完善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突出抓好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加强对维稳形势的分析判断,全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八大领域专项治理。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完善反应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稳控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着力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对涉农、涉军、涉劳资、涉房地产等突出矛盾纠纷领域,针对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探索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有效消除矛盾隐患。加强信息收集、矛盾介入、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的落实,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督促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对有关单位存在警觉性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思想松懈、麻痹大意,尤其是具体工作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检查督促。对排查出的42宗没有完全化解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讨原因,落实责任,实现“事要解决”的目标。

(三)突出抓好基础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一是完成全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升级改造。深化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扩展并增加指挥、调度、处置职能,由镇(街)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心主任,实现资源在基层整合、矛盾在基层化解、服务在基层拓展。完成大泽镇、睦洲镇试点建设,全区其他镇街在2017年全面实行中心的升级改造。二是继续营造平安共建的良好氛围。2017年,继续做好“六个一”:在城市主要干道、高速路口各设置一个大型广告牌,新会政府信息网每两周一栏,电台每周一言,电视每周一播,微信每天一语,活动每月一次。三是推动综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通过健全责任调控机制,不断强化目标管理,将综治工作各项任务细化到各成员单位,用好沟通警示、诫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一票否决等综治手段和措施,推动各项综治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四是推进精防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我区精防工作中存在的区第三人民医院没有达到分类收治患者能力、严重患者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补助经费有待落实等问题,加紧出台实施《新会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江门市新会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及补助申领办法》,提高精防工作水平。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新会区委政法委(含下属单位)收入预算1983.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同比增加541.41万元,增幅37.5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83.74万元,占100%。

二、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新会区委政法委(含下属单位)支出预算1983.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同比增加541.41万元,增幅37.54%。按支出预算的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18.13万元,占31.15%;科学技术支出788.4万元,占39.7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3.96万元,占25.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2.86 万元,占1.66%;住房保障(类)支出40.39 万元,占2.04%。结转下年支出0万元,占0%。

(二)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新会区委政法委(含下属单位)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983.74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630.29 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1353.4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工作、创建平安社区、打击非法传销、创建平安新会工作,南粤幸福活动周,社会管理专项工作,社会体制改革指导,依法治区工作“中心+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政法网二期工程建设,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运营,养老助残公益创投活动。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新会区委政法委(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5.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5万元,主要是用于保障xx3辆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4.7万元,主要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5.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5万元,主要是由于2016年末机构重组,政法委和社会委合并,增加公车一辆,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公务出行租赁费”不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万元,主要是因为机构重组,其他部门的并入,业务范围增加,各类公务接待因应增加。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安排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36万元,比2016年增加25.52万元,增长69.27%,主要是2016年底政法委机构重组,与社工委和区依法治区办合并,人员增加5人,相关办公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3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法委部门第三部分公开资料(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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