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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会区委宣传部民主集中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28

第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所有重要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四条  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条  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要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一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不定期召开碰头会。主要领导在民主生活会上,围绕中心议题,带头发言。班子成员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自觉地围绕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勤政廉政这一中心议题,联系实际,畅所欲言,互相交心通气。

第十条  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班子成员要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基层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帮助基层解决实际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要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增强维护班子团结合力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团结协调,形成合力,当工作意见、看法不同时,要顾全大局,防止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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