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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2-05-14
 

新会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作管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效能。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营造团结协作、扎实奋进、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业绩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4月起实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制度。现依据新会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实行责任追究的项目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

2、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3、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单位服务;

4、政治业务学习及对外贸易经济信息、宣传调研情况;

5、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领导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为工作问责和纪律追究,及时纠正工作过错或过失。根据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内部通报、责令改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过错,受到上级相关部门“一票否决”的,取消对相关股室和责任人的年终评先、评优。

2、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股室及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扣发年度责任制考核奖,对股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某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得分为零,但未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取消对相关股室和责任人的年终评先、评优。

3、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被举报两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取消责任人的年终评先、评优。

4、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理程序违规发生越级到市级以上上访的,股室及工作人员不得评先、评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出专题书面检查。

5、单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区或区以上通报批评的,股室及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同时作出书面检查。

6、上级布置和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办理不及时,并出现重大失误的,对股室及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以上失误的,不得评先、评优,对股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

责任追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纪检和办公室、人事法规股组织实施。责任追究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在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建立机关干部考核台帐。追究责任时,要分清责任主次。凡出现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执行法规、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谁主管,谁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违背集体决定意见和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需追究责任的,由股室及工作人员全部承担相关责任。属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方法不当、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作目标责任制未完成或不达标需追究责任的,主管领导及股室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因违反党纪政纪需追究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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