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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04

关于印发中共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本局各股室: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现将《中共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

201554


中共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推动我区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粤卫党201494号)和江门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卫委〔20159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所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评价。但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深化对反腐败斗争形势认识和判断的基础上,中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医疗卫生计生党组织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着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不断推动我区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深刻内涵

党委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主要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和集体责任,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纠风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局党委与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2.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任务;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督促机关各职能股室充分履职,各负其责;督促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好选人用人导向,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把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优良、能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的干部选好用好。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着力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认真落实干部选拔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及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4.纠正不良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认真落实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和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廉政协议书》等制度。扎实开展“创建廉洁诚信医院”活动,促进依法行医、廉洁行医、文明行医,从制度机制上遏制医务人员“开大处方、滥检查”以及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大力开展“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着力纠正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规范、不到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截留、挪用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持续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抓好作风建设。始终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摆在突出位置,力求在转变工作作风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着力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强化党员干部服务群众意识,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作风建设督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利用正反典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不断夯实拒腐防变思想基础。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务政务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五公开”制度,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职权,减少审批事项,扎实开展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现权力科学、规范运行。加强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统一受理、统一回复、接办分离,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推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制度,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利制衡新机制。健全党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7.支持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纪委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女儿童医院纪委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主动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两级纪委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以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党委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支持纪委依法办案、开展巡查等工作,对重大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建立党委听取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制度,对纪委在查办腐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以及遇到的实际困难,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保障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为其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良好工作条件,激励他们坚守责任担当,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分解责任、明确职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深入专题调研;带头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谈话、组织民主生活会和责任制检查考核。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落实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班子集体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公开承诺,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5.支持纪委工作。加大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推动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接待来信来访。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主要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每半年要安排时间听取分管股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同时向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

   2.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股室、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经常性教育,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着力完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

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统筹协调,督促督办,做到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齐抓共管。

(一)落实学习调研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判,经常性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为党员领导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带队开展一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活动,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二)落实任务分解制度

按照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严密有序”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每年初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股室、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要求,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各单位党组织要在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局党委提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年抽取部分区属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向局党委或在全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述德。

(四)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阶段检查、随机抽查和暗访调查等形式,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推进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约谈、通报、发整改通知等形式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五)落实考核评价制度

每年由局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腐败案件、存在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党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单位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要一案双查。在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的同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防止以集体责任名义逃避个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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