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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体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11

 

为进一步加强新会区体育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不断树立体育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目标区体育局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都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认真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法纪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局纪检组督导协调,各股室和下属单位抓落实,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抓好防腐保廉的源头和完善监督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互相监督,层级负责,确保体育局清正廉洁。

二、责任划分

(一)局长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责任范围的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确定阶段性目标,提出具体措施,按期进行布置并组织全面实施。负责对班子成员以及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纪律作风的管理、检查、监督,组织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二)分管局领导对局长负责,为单位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对分管股室和属下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按照本局的工作部署,抓好分管股室(部门)廉政工作的实施,负责对各级责任人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和督促,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汇报。

(三)各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别向分管的领导负责,为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三责任人,是本股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廉政工作现状,分析问题,及时谈话,提出告诫,防微杜渐,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建议。

(四)局党组织负责党风廉政工作的监督、教育,惩治和查处党员、干部及职工的违纪问题。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对党组负责,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局的党风廉政工作计划,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行为准则和检查依据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江门市新会区体育局机关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作为检查、监督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依据。

四、制度和措施

(一)落实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和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定期召开廉政工作分析会。局党组每半年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分析一次;各股室及下属各单位结合行风评议,每年检查一次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并向上一级的责任人汇报,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违纪行为及进向党组报告,按程序区分不同性质作出处理。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年度考核和先进评比挂钩。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违法行业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犯罪案件,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所在股室当年的集体各类参评资格和第三责任人年度考核的评优评先资格。

2.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法纪政纪处分的,扣发当事人全年责任奖,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如果责任人受处分的,取消其上一级责任人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3.上规定的连带责任范围,指违纪违法者事发时所在股室(单位)的在册人员。

4.本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局机关党组负责解释并作出处理决定。

5.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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