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司法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备齐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备齐有关材料,承办人及时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报江门市司法局审核。
第四条 申领律师、公证员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处、公证员的年检,申请人有关材料齐备,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报江门市司法局审核。
第五条 对群众投诉的事项,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可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当在30日内上报调查结果。
第六条 对公证的申诉。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区司法局受理申诉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提出异议,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江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第十条 干部、职工调动,在局班子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审批;接转行政关系随到随办,转出档案在接到任免、调动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时申请;
(四)在承诺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办理申请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限时办理事项将纳入年终个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