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司法局否办、退件把关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新会区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结合以“创建最佳办事环境”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满意年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干部职工,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得擅自否办或退件。对确需办理退件和否办的事项,一般性事项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由股(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把关;涉及重大问题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把关。
第三条 各股(室)对否办、退件事项要指定专人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