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局机关的综合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包括:
1、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初审;
2、设立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初审;
3、申领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受理;
4、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处、公证员的年检。
上述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三条 不属于行政审批(审核)的服务项目,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在《新会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上进行公开。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和接待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规范、热情接待,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不推诿,不敷衍。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遵守《公务员法》,认真地履行好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