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新会区人社局党组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区委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区人社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区人社局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组必须服从区委领导,直接向区委报告工作,执行区委的决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区委决策部署的研究落实和情况反馈,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本单位年度重大工作部署、年度计划,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机关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三)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党组、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党组贯彻党管人才原则,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群众,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和区委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确定一名党组成员分管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履行党建工作具体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执行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决定和交办的有关事项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办理并专题报告。党组应定期听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及机关党委开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在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区委报告,请求研究解决。
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审阅批准。每位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重要议题的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与会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认真审阅,酝酿意见。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党组(扩大)会议形式由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确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重要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向党组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要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
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按组织程序向区委组织部门或区委反映。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作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通过电话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增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5天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党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撰写发言提纲。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十条 对于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党组成员应自觉参加机关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机关党组织请假。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组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同本单位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认真执行区委学习中心组布置的年度和季度的学习计划,根据区委学习中心组秘书处和区委宣传部每季度下发的理论学习资料汇编,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单位中心组具体的学习计划。学习中心组每季度必须安排一次以上的集中学习,时间半天以上。学习可采取宣讲辅导、座谈讨论的方式进行。重视自学,围绕研究思考的问题进行调研,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
第三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改进文风会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组及成员应主动接受区委的年度履职考核,可以与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书记应根据要求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区纪委、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应及时向区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区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八章 党组文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文件参照区委工作制度中有关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党组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等统一归口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江门市新会区人社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区人社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人社局党组议事内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