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强化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新会区人民法院廉政司法监督员是从法院系统以外的单位(部门)中聘请,是直接对本院干警的廉政执法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二条 廉政司法监督员主要从人大、政协、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工青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部门)中聘请;由本院征得其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同意后确定,并发给《聘书》。
第三条 廉政司法监督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
2、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3、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4、身体健康,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廉政司法监督员的权限:
1、经本院纪检组同意,廉政司法监督员可直接进入本院(含各法庭)检查工作;
2、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直接要求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本院纪检组同意,也可以自己进入初查后再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3、有权就已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问题,监督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本院不能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廉政司法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明确解释;
4、经本院纪检组同意,可以参与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来访、执法检查,对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及有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有关活动。
第五条 廉政司法监督员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
2、廉政司法监督员只能从事于廉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关的事情;
3、要公正廉明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4、要有保密观念,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和参与调查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全院各部门(包括人民法庭)对廉政司法监督员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1、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必须自觉接受廉政司法监督员的监督,并努力为廉政司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廉政司法监督员的检查、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
2、各部门对廉政司法监督员就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廉政司法监督员汇报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和解释;
3、各部门和法院干警在接受廉政司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中,如果出现态度冷漠、蛮横、拒绝、推诿或顶着不办等情况,各部门(含法庭)的主要领导要到本院纪检组汇报情况和检讨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4、各部门对廉政司法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他们提供的信息,要及时综合上报本院纪监部门或有关主管领导;
5、相关部门对廉政司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廉政司法监督员并抄报本院纪监部门;
第七条 联系办法
1、廉政司法监督员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向本院反映情况;
2、本院纪监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廉政司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交流经验;
3、根据形势和任务,不定期组织部分廉政司法监督员就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以促进和推动法院廉政工作的开展;
4、廉政司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工作由本院纪监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廉政司法监督员每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如工作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