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党务公开与审务公开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司法廉洁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依靠党员群众”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务公开与审务公开要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认真开展党务公开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务公开,不断提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
第四条 党务公开内容除党的自身建设情况外,主要公开党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审务公开内容应以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主要公开法院和内设机构主要职能、诉讼指南等事项。
第五条 党务公开与审务公开都必须使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层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第六条 坚持做到党务公开与审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公开方案和责任制同步制定,公开过程同步管理,监督措施同步落实,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