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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2-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全院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本岗位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院的方针,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体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肃执法,勤政廉政,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院长、副院长职责
   第三条 院长主持全院工作,对全院各项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法律规定或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与区委、区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定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3、主持审判委员会工作,及时讨论重大、疑难和争议较大的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
   4、主持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和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处理有关重大事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促进工作。
   5、加强对干警队伍的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适时召开全院干警会议,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和现象,努力促使队伍健康发展。
   6、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从严治院,从严治警。
   7、因事离开岗位,需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全院工作。
   8、处理其他相关重要行政事务。
   第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做好分管的工作,确保分管工作正常开展。
   2、把好案件质量关,及时审批案件。
   3、组织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善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全院推广,促进各项审判活动不断向前发展。
   5、加强对分管部门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强化廉政和纪律教育,努力提高分管部门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6、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为干警树立表率。

   第二节 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职责
   第五条 庭长、局长主持本庭、本局的全面工作,对院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全院的部署和安排,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本庭、本局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做到工作有计划,及时总结经验。
   2、严把案件质量关,按权限及时审批案件。
   3、组织和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工作。带领本部门保质保量依时完成办案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
   4、对重要和重大的审判活动,要亲临现场指挥,努力化解矛盾,防止事故发生。
   5、善于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新情况、新动向,及时研究和总结新类型案件。
   6、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干警的综合素质。
   7、加强行政管理,严格要求,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8、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副庭长、副局长协助庭长、局长做好本部门各项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协助庭长、局长搞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干警政治思想工作。
   2、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工作。
   3、完成院长或庭长、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节 审判员、助审员职责
   第七条 审判员、助审员在院长、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案,积极主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认真负责地制作法律文书,做到叙事清楚,观点鲜明,说理充分,文字简洁,语言通顺,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标点符号无误,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4、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节 执行员职责
   第八条 执行员在院长、局(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案,积极主动完成案件执行工作任务。
   2、对重大或影响面广的执行案件,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执行中要周密组织,慎重处理。
   3、严格按程序办案,手续完备,措施妥当。
   4、刻苦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掌握政策,熟悉业务。
   5、加强执行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6、完成院、局(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节 书记员职责
   第九条 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和办理审判辅助性工作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主动配合审判员、助审员、执行员做好调查、询问、勘验、庭审、合议、讨论案件等记录工作,做到快速、准确、清楚。
   2、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3、协助审判员、助审员、执行员做好审判活动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4、做好已结案件卷宗的装订和归档工作,做到卷宗材料齐全、整洁,符合规格。
   5、兼内勤工作的,要及时做好案件收结案登记工作,依时统计好月、季、年报表上表,做到无差误。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节 法警大队正副队长、教导员、法警职责
   第十条 大队长和教导员共同对大队工作负责,大队长对业务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向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和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2、领导全队完成司法警察业务工作任务及本院领导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熟悉掌握本队情况,根据上级的部署,适时提出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4、制定业务技能培训计划,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法警的业务水平。
   5、加强行政管理,狠抓作风培养,管理、使用好武器、警械、服装、标志、证件及交通、通讯工具等警用装备,做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6、 协助教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导员和大队长共同对大队工作负责,教导员对思想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向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领导全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全队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
   2、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法警队伍健康发展。
   3、负责制定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计划,抓好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4、负责向政工人事部门反映调整、招收司法警察的意见,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司法警察警衔的评授、晋升等有关报批工作。
   5、熟悉和掌握全队人员情况,关心法警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副大队长受大队长和教导员领导,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在大队长离职期间,代行大队长职责。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在正副大队长、教导员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严格依法执行拘留、拘传、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等措施时的有关规定。
   3、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应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4、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完成有关案件的强制执行任务。
   5、负责院机关重大安全保卫工作。
   6、严格按规定使用武器装备和警械,并做好器械维护和保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保安员(门卫)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保护院机关的物质设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2、对进入大院的外来人员,认真查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对形迹可疑人员,应详细询问,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大楼。
   3、加强工作责任心,保持高度警惕性,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
   4、注意言行举止,热情有礼,大方得体,并遵守保密纪律,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得随意评论。
   5、负责维护大院门口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 
  6、下班后,负责接听电话,除做好来电内容记录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汇报。另外,要检查和关闭各楼层的水电开关,并锁好后门和二楼通道门。
   7、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节 立案庭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立案庭庭长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有:
   1、主持本庭的全面工作,安排好本庭人员优质高效完成立案、信访工作任务,对院长和分管院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2、加强本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
   3、及时审核起诉的案件,把好立案质量关,不断总结经验,指导本庭人员开展工作;
   4、积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协调好与各庭室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立案庭副庭长在庭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有:
   1、协助庭长做好本庭的工作,向庭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2、热情耐心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并跟踪信访的落实情况;
   3、负责案件的催办、督办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结(执);
   4、积极完成院庭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立案人员在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热情、耐心、认真接待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或执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办理有关的手续;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依法计算案件诉讼费用;
   3、做好上诉、移送管辖案件的报送工作;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立案内勤人员在庭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及时、准确做好案件信息的输入工作;
   2、做好立案登记和卷宗整理、装订工作,及时将所立案件移送业务庭或法庭审查;
   3、准确、及时做好资料、数字统计、积累等内务工作;
   4、积极、按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节 办公室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对院长和主管办公室副院长负责。主要职责有:
   1、协助院党组处理重大事项或重大情况,负责本院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为院领导实施科学管理、正确决策提供审判和其他工作信息。
   2、分派办公室工作任务、检查工作、核稿、召集会议、管理内务等,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
   3、负责组织草拟、撰写本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专题材料、全院性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文稿。
   4、参加重大的调研项目,确定每一阶段的调研课题,组织和指挥调研活动。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办理或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5、负责本院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与省院、中院及各兄弟法院办公室、本院有关庭室、人民法庭以及本区有关机关调研、秘书部门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
   6、做好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议的记录工作;
   7、组织全室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第二十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工作有:
   1、协助院党组处理重大事项或重大情况,负责本院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和总结本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2、参与本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撰写部分全院性的重要文件,参加重大的调研项目;
   3、负责专题报告、简报和其他会议文书的起草工作,编写和组织本院各业务部门编写典型案例及审判工作的宣传报道;
   4、负责本院《求知》杂志向干警的组稿工作,修改本院各庭、室、科、队、人民法庭干警起草的各种文稿;
   5、加强与本院各庭、室、科、队、人民法庭信息联络员的联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和及时反馈;
   6、负责司法统计的核对工作,汇编本院大事记,做好干警大会的记录工作;
   7、负责本院有关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安排,妥善管理有关摄影、摄像器材;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档案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全院案件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经常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做好防潮、防火、防蛀、防盗等防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无损无缺。
   3、做好案卷的收集、登记、统计、借阅等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其他人员服从主任、副主任领导,并对其负责。具体工作有:
   1、根据主任、副主任的布置起草有关文字材料;
   2、进行有关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
   3、协助收集、整理有关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调研专题的资料;
   4、协调各庭室统计员工作,做好全院司法统计,并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全院干警向本院、上级法院及有关新闻媒体投稿、发稿的登记、计分工作;
   6、负责办公室的报刊、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整理工作及其他内务工作;
   7、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节 政工科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政工科长主持政工科全面工作,对院长和主管政工副院长负责。主要职责有: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当好院党组和领导的助手,及时提出对干部使用的建议,协助院党组做好对本院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工作。
   2、协助院领导抓好全院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安排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等项工作。
   3、协助党组做好招考、招聘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报批工作。办理对干警的任免、调动、奖励表彰和处分等手续。
   4、经常深入庭室和基层法庭,掌握全院干警的思想动态,关心干警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5、协助院党组和党总支做好党建工作,抓好工、青、妇和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副科长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对科长负责。具体工作有:
   1、做好干警的工资福利、劳资等项工作。包括:办理工资晋升、调整等有关手续;办理社保、医保、其他保险有关手续等。
   2、做好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和计划生育等项工作。包括:每月负责组织召集老干部座谈会一次;审查办理干警结婚登记和生育登记等手续。
   3、做好干警和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包括:办理因病住院人员的入院和出院手续,探访和慰问伤病人员。
   4、办理干警的调出、调入等手续和年度考核,负责党员党费收缴等工作。包括:调动介绍信、供给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收缴党费等。
   5、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和体育活动。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政工科员在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具体工作有:
   1、协助科领导草拟、撰写有关文字材料。包括:协助起草工作计划、各种学习教育方案和总结汇报、干警考察材料、《政工纪检工作通讯》报导、《求知》稿件、填报各种审批表等。
   2、做好干警学历培训工作。包括:报名、考试等组织协调工作,填报学员鉴定等等。
   3、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信息统计等工作。包括:人事档案的交接、整理、保管,每年向上级法院和区人事局填报人事信息统计 报表等。
   4、做好全院干警考勤登记工作。包括:干警请销假审查登记。
   5、做好有关奖励审核、统计、报批等工作。
   6、做好党支部、团支部有关组织管理和教育学习工作。包括:新党员发展、转正和团支部组织活动等项工作。
   7、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呈报审核工作。包括:办理法官等级评定呈报有关手续;审核法警大队呈报的警衔晋升表等。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节 纪检监察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纪检组组长在院党组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负责纪检组的全面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
   2、协助院党组做好党廉、纠风等专项工作,牵头查办案件线索;
   3、协助院党组抓好党风、党纪、廉政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5、抓好纪检监察的规范化建设。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员在纪检组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协助纪检组组长做好纪检组日常工作;
   2、协助纪检组组长做好案件讨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
   3、负责纪检监察文件材料的收发、呈送、传递和归档。
   4、负责管理纪检监察文书档案和《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等资料和整理归档。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节 行政装备科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行政装备科科长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管好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有:
   1、当好院领导的行政参谋助手,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不断改善全院办公条件和审判设施。
   2、督促和管好全院行政、财务、装备、车辆、通讯、固定物资、固定资产、基建、诉讼档案和保密等项工作。
   3、抓好本室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室人员的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4、做好大额物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等项工作,搞好干警集体福利工作,做到开源节流。
   5、做好对外接待工作,做到热情、周到、文明、有礼。协调好法院与外单位之间的关系。
   6、督促和管理好公章印信以及审判设施,保证全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副科长协助科长搞好办公室工作,并做好分管的工作。具体职责有:
   1、负责机要文件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收发、登记、传递、送阅、借阅、清退、存档、保管等工作,防止遗失或泄密。
   2、负责诉讼文书稿纸的联系及办案用品的购置等工作。
   3、做好机关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4、做好食堂的管理监督工作。
   5、协调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院机关的值班安排。
   6、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
   7、负责干警制服型号、数量报表编报、订购、分发和保管工作。
   8、负责机关大院水电设施维修管理工作。
   9、完成院领导和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包括出纳和会计,在院长和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办事,在帐目上做到“日清月结”,月底出纳和会计要及时对帐,保证帐、款相符。
   2、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单据是否符合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指正,并如实向领导汇报和提出改进、预防措施或建议。
   3、负责编制预算决算,定期检查、分析财会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经费收支情况。
   4、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资金审批手续。
   5、按时发放工资及相关补贴,并及时与政工科联系沟通发放情况。
   6、完成职责范围内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汽车司机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坚守岗位,服从工作安排。
   2、按时出车,热情服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确保安全。
   3、爱惜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洗车,确保车辆清洁和无故障。
   4、注重节约,严格遵守本院车辆使用规定,禁止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打字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负责有关法律文书、文件、文稿等文字打印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保质保量依时完成任务。
   2、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纪律,所有因工作接触的案情或文件内容,均不得对外泄露。
   3、端正服务态度,工作热情周到,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打印外单位材料。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炊事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树立为就餐人员服务的思想,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2、注意个人卫生和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厨房餐具天天清洗和消毒,生熟菜分开摆放,保证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按就餐标准足量采购食物,不得短斤缺两、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购物情况和报帐。
   4、善于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每日菜式花样不同,讲究营养,合理配料,减少浪费,提高伙食质量。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清洁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有:
   1、严格按规定搞好全院公共场所日常清洁工作,保持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
   2、每天早上八时前要完成正、副院长办公室、会议室清洁工作,保证院领导上班后不影响工作。
   3、大院内公共场所和卫生间,每天上、下午各小清洁一次,逢星期二、五大清洁一次。公用的垃圾桶、痰盂要勤清洗,保持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碎等杂物,确保大楼整洁卫生。
   4、 负责各会议室和接待室的茶水及时供应,接待用的茶杯、茶壶要经常清洗并消毒。
   5、 值班房的床上用品要勤洗勤换,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不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节 人民陪审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主要职责有:
   1、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人民陪审员在接到陪审通知后,应掌握基本案情,积极协助审判长进行庭审活动。
   3、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所陪审案件评议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4、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陪审时,应协助审判长依法做好调解工作。
   5、长期在刑庭工作的人民陪审员,要完成庭长所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岗位责任制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岗位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会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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