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欢迎光临bet365中文官方网站
 
  公开办文件 更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链接专栏 >> 政府部门 >> 人民法院 >> 制度建设
新会法院党务公开五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05

一、新会法院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院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思想建设情况。本院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组织管理情况。本院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优表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5、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网站、固定宣传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干警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由党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二、新会法院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新会法院党务公开监督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四、新会法院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是由本院聘任,对本院党务公开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党内或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从各部门、各支部中聘任,也可向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责任心强。

(二)公道正派,品行优良,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能够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有较高文化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关注党的建设和关心审判事业。

(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得到党员群众认可。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推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对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参加单位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

(六)依据党务公开有关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或座谈会,认真听取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党务监督员的作用,不断完善党内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五、新会法院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版权所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党务公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邮编: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