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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大机关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2

新会区人大机关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加强我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2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根据区委办《关于印发〈新会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委办〔201286号)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新会区人大机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原则:

1.权责统一,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严格监管,纠正偏差;

4.防范风险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把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各委室和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体为人大机关班子成员,防范管理对象为人大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重点领域和岗位的相关当事人、负责人。

第二章  防范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  根据机构调整、职能变更、人员变动、政策变化、工作重点重心转移等情况,对职权目录、职权风险等级、权利运行流程、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预警防范制度等定期进行修改、调整、规范。

第六条  通过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政风行风评议、来信来访、各项检查、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座谈会、民主测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反馈、聘任廉政风险防范监督信息员等措施,多渠道广泛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分类建立健全台账,逐条分析评估,确定相应风险等级,进行预警处置。

第七条  对容易产生风险的重点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根据不同环节的风险发展程度,分别实行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处置,立足于让苗头性、倾向性的廉政风险得到及时化解,充分体现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针对性、预防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科学配置权力运行,规定风险防范、处置流程,规定各项工作的相关人的权力和责任,推进风险防范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九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剖析反面案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条  分解防范责任,落实分级防范,高等级的风险防范由主要领导参与;中等级的风险防范分管领导参与;低等级的中层领导参与;各项风险防范工作由人大机关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责任人具体落实。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  由人大机关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员——廉政风险防范监督信息员三级构成人大机关廉政风险信息网络。信息采集员由机关各委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所属范围的各类廉政风险信息。监督信息员在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每年适时召开一次座谈会,专题听取对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并收集信息。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主要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问题;

2、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廉政风险问题;

3、领导班子及各相关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廉政风险问题;

4、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廉政风险问题。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员将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填入《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风险信息台帐》,每半年定期向人大机关防范办报送一次廉政风险信息。监督信息员发现需要预警的事项,可随时向人大机关防范办反馈预警信息,并就需要预警的事项提出合理化的预警建议。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

根据随机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和廉政风险信息反映的不同情况,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分别下发事前提醒通知书、事中预警通知书、事后处置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和反映的一般性、议论性廉政风险问题的委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及时进行事前提醒,由人大机关防范办下发《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风险事前提醒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廉政风险问题的各委室和个人,由人大机关防范办下发《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风险事中预警通知书》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由所属分管领导督办落实。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中预警的廉政风险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或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大机关防范办下发《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风险事后处置通知书》,经机关党支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涉及的各委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事后处置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章  防范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防范管理工作在常委会党组和党支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防范办具体实施。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机关防范办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信息台账和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防范管理对象要根据个人查找的廉政风险点防范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填报《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职权廉政风险防范情况自我评价表》交机关防范办。机关防范办要将廉政风险防范动态管理情况、防范管理对象自查情况等,通过公开栏、人大网站、办事指南、文件、防范手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相关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进行考核。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促使各项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廉政风险预警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预防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机关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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