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再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市气象局OA、区府OA等适当形式传输或公开。
第四条 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六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