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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民政局电子显示屏使用及维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9

为了规范办公楼大厅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及维护,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电子显示屏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电子显示屏的信息发布以及控制设备维护管理由本单位信息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电子显示屏控制设备安装在一楼。控制设备维护管理人员要做好电子显示屏和控制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电子显示屏能够随时正常发布通知或信息。

第三条电子显示屏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电子显示屏控制软件的使用方法和技巧。

第四条室内电子显示屏的开启时间一般为上班前十分钟至下班后十分钟内其它时间要注意及时关闭电子显示屏电源。特殊情况需要开启的,根据单位领导的通知开启。

第五条电子显示屏以及控制设备的电源开关必须由控制维护管理人员操作,切记不能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开和关的操作,防止对电子显示屏造成伤害。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电子显示屏及其相关控制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条凡需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通知或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信息管理员,由其统一发布。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上屏的文字内容,需要播放的时段及播放的截止时间。

第八条各部门上屏播放的通知或信息原则上需提前一天告知信息管理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屏体图文制作和导入预置节目信息栏。

第九条各类通知或信息都应在审核的播放时段内播出。播放完毕后,应当及时改播其他通知或信息。

第十条电子显示屏播放的通知或信息范围:

(一)区需播放政策法规或宣传资料;

(二)本单位重大接待活动的标识与宣传口号;

(三)本单位阶段性工作的主题宣传口号;

(四)本单位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五)由本单位发布的各类通知、通报;

(六)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安排播放的其他通知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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