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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民政局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9

1、按照党章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每一名党员都要自觉地交纳党费。

2、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

3、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要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

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 3000元以上至5000(5000), 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 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

5、党员应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党费时,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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