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服务承诺是指民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各项民政工作,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工作目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与标准
(一) 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局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做到“一起立,二请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七备忘”。接待来人、接打电话要热情耐心、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二) 规范行为。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民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坚持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廉洁奉公,以诚待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整洁,举止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