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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旅游局人员考勤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7

旅游局人员考勤规定

 

为了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本局人员考勤做如下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准“煲话粥”;不能随意到其他科室做出影响上班办公秩序的行为;不准利用上班时间办私事。

  3、因病、因事或因其它等原因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假。

4、请长假或其它假,必须持有关证明。

  5、坚守工作岗位,不能擅自离开。上班时间因公事外出要与本股室打招呼,以便知道去向,方便有事联络。

6、因公事出差、学习、办事一天以上的要与办公室人员打招呼。

  7、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休养二天以上的必须有医院证明。

  2、公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的规定假期。

  1)婚假:本局人员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5天。对响应号召实行晚婚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增加10天。

  2)丧假:本局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

  3)探亲假(距离超过80公里的):

  (Ⅰ)本局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假期30天;

  (Ⅱ)未婚本局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Ⅲ)已婚本局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生育假

  (Ⅰ)本局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3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的为晚育);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Ⅱ)本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

(Ⅲ)本局女职工有一年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喂奶时间。

(Ⅳ)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

  5)工伤假:本局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7)年休假:本局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年休假。

(Ⅰ)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

(Ⅱ)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

(Ⅲ)工作满二十年者,休假15天。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1、病假

  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的50%。直至恢复正常上班当月为止。(根据新府办[2006]130号)

  2、事假: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发生矿工行为的,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和月度考核奖。(根据新府办[2006]130号)

  3、公假、其它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四、请假手续

  1、本局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会区旅游局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一)按审批权限,经批准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可打电话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2、本局人员请病假、工伤假须有医院证明,急诊须有就诊单位证明,领导方可批准。

  3、本局人员请其它假,必须说明有关情况,领导方可批准。

五、请假审批权限

  1、正职领导请假,报主管领导或区主要领导同意,并和副职领导打招呼。

2、副职领导请假,报正职领导审批。

3、各股室正股长请假,一天以内的报主管局长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先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正局长审批

  4、各股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报正股长审批;两天的先经股长批准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经股长和主管局长审批后再报正局长审批。

   5、以上请假条经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月10号前汇总登记,报送正局长审阅后再送新会区人事局。

六、本规定自20081起施行。

七、附加说明

   本职责由局长提出;

   本职责由办公室负责制定;

   本职责实施日期:20081月(200742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新会区旅游局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姓名

 

股室及职务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本人于      日至      日共请假   天,望给予批准。

审批意见

股长: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主管局长:

 

正局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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