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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粮食局“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9

 

第一条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局纪检组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区纪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局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树立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第六条  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第七条  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领导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局主要领导向区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先进,提拔晋升挂钩,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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