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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纪委监察局工作承诺和限时办结
发布时间:2012-05-22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会区加强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旨

本制度所指工作服务承诺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服务对象和办事人员作出服务质量和时限的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工作服务承诺

(一)认真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纪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控告、申诉。按规定向来信(访)告知受理(办理)情况。

(二)加强对我区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以及执行国家的命令、决定、决议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

(三)严格执行“二十四字方针”, 审核备案的案件,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认真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及时向申诉人(组织)告知审核结果。

(五)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能的投诉。

(六)做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中考查人(推荐人)在遵纪守法方面的审核工作。

三、工作服务限时办结

(一)办理群众信访:一般信访件60 天内办结;信访案件和上级交办的信访9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经上报或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结。

(二)违纪案件调查:党政纪案件立案后,党纪案件3个月内查结,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6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适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三)办结案件审理: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四)受理处分申诉:在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机构);对提出复核的,在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机构)。

(五)机关作风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天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并告知理由。受理后,一般问题7天、复杂问题15天、重大问题20天内办结,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需上报结果的,应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要求上报。

(六)对区属部门单位报来的考察、评选先进的资格审核,按《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新纪[2007]33号)办理,并五天内完成并回复

   四、干部行为准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

(三)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

(四)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

(五)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

区纪委监察局全体干部要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对前来办事和上访的干部、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明确答复,争取快办、办好;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明确告知办事或上访人负责受理该项事务的单位,让干部、群众满意。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或未能及时办结业务、未正确、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办事人员的,将严格按照《区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会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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