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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纪委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2

新会区纪委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20071012新纪[2007]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共江门市纪委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对区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评优评先以及区级管理党员干部评优评先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审核工作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审批程序秉公办理,确保审批材料真实齐全、实事求是,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四条 区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牵头办理审核工作,区纪委纪检监察室、信访室、党廉室、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根据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分头审核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五条 区纪委办公室经办人收到有关单位送来的送审材料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鉴别是否属区纪委审核受理的对象、范围。属于区纪委审核范围的,在查看确认送审材料齐全后做好受理登记。

第六条 评优评先的送审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评优评先名单及先进事迹简介、评优评先文件依据等。干部选拔任用的送审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拟选拔任用干部名单、拟任职务等。

第七条 区纪委办公室登记受理后,根据审材料填写审核登记表,分送区纪委相关室和分管领导审核。相关室和分管领导收到审核登记表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对送审对象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和理由。

第八条 对评优评先的送审材料,区纪委办公室汇总区纪委相关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送区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区纪委办公室根据区纪委书记批示意见或区纪委常委会决定复函至送审单位。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送审材料,区纪委办公室汇总区纪委相关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送区纪委书记审核,审核后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区纪委办公室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决定复函至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评选先进单位、个人的审核工作,应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审核工作,应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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