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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纪委书记议事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2

 

新纪办〔201117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共新会区委书记议事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书记议事会议是议事机构,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以书记议事会议代替区纪委常委、监察局长会议(简称“委局班子会”)。

二、书记议事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经书记委托,可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分管办公室常委和办公室主任参加。视所议事项,可适当增加其他领导或室主任、纪工委书记列席。

三、书记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上午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召开委局班子会议之前,一般先召开书记议事会,明确议题,统一思想。

四、书记议事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者,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

五、书记议事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不作会议纪要。视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发《交办事项通知书》落实会议商议的有关事项。

六、书记议事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指示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纪委及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

2、听取区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工委及下级纪委的工作汇报,布置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阶段性任务。

3、听取重要信访调查和重大案件线索排查的情况汇报,决定对大要案的初查,拟定立案意见提交委局班子会讨论。研究办信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4、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初步意见提交委局班子会讨论。

5、研究下级单位报请区纪委审批的重大、重要事项,提出答复意见。

6、研究协助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定、制度;研究纪委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7、研究区纪委内部人员的奖惩及人事安排,向委局班子会提交有关纪委干部提拔任用或交流的意见。

8、向区委提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人员调整、提拔任用或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9、研究区纪委大额度资金使用。

10、处理可以不经委局班子会又不宜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11、交流区纪委重要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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