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区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违纪党员进行处分。
(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审批直属机关党(总)支部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检查指导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区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指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