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时 办 结 制 度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全面加强工委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党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直机关工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直机关工委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是指区直机关工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发展党员工作;选举党代表;查处违纪党员案件及处理有关事项时,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四条 区直机关工委限时办结的有关工作:
(一)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接到基层党组织报来审批材料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审批发展党员工作:在接到基层党组织报来审批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找发展对象谈话;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选举党代表工作:严格按照党内选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届时限定的时间办结选举手续;
(四)查处违纪党员案件工作:
1、移送的违纪党员案件,原则上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自办违纪党员案件,一般情况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案件原则上在6个月内办结;
3、审批报送违纪党员案件工作,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公室工作:
1、按急事急办原则,文书、秘书、档案、人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2、对外报送的材料按要求时限办理;
3、按要求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区直机关工委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六条 区直机关工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向各分管领导问责,分管领导向各股室领导问责,股室领导向工作人员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