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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工委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13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为进一步增强工委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一切以有利于发展为根本,认真做好服务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来信,及时、妥善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提出的各种建议、意见、批评、申诉等问题,不推诿、不压置、不敷衍、不拖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热情接待党员、干部职工来访,语言温和,讲究礼貌,态度诚恳,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排忧解难,维护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实实在在为基层党组织、党员和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三)全面推行公示制。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桌前置放身份牌,明示身份和主要工作职责。各室在办公室悬挂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同时,在新会机关党建网站予以公示;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评先评优公示制,健全党费收缴公开制。

(四)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办事的党员和干部职工,承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必备材料。在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耐心解释清楚,不推诿、不拖拉。

(五)办公室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在岗,不以经办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拒绝办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心全意为基层党组织服务。

(六)加强对区直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积极组织各项活动;深入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

(七)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廉政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的宴请和收受礼物、红包;加强党费的管理,做好党费的收缴、上解。

 二、违诺处理办法

(一)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肃处理:

1、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或财产损失的;

3、工作效率低,基层反映强烈的;

4、推诿、扯皮、懈怠,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委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可向区直机关纪工委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9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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