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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工委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13

                                    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责任

工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和任务,积极完成各项保密工作任务。

2、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重视和做好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问题。对保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及时进行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向上级和当地保密部门报告。对为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6、加强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子政务住处的保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安全措施,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提升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7、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抓好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和能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做到既确保国家重要秘密安全,又能方便交流,促进经济发展。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区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区保密工作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9、及时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每年底要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保密工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员管理制度

1、保密员负责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密安全工作。

2、保密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保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在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工作环节上,必须按相对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4、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

5、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6、保密员不得泄密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员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出境其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已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7、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

8、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9、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0、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

四、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公章(简称单位公章)和妇工委印章、工会印章、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保管。纪工委印章、团工委印章和财会印章分别由纪监室主任、团工委书记和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每次使用完毕要及时放回锁好,以确保安全。

(二)单位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以中共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通知、批复、上报材料、报表、信件以及其它文件)使用公章,按职能和业务分工,由书记、主管副书记审批。

2、因公务理由需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行政关系介绍信、外调介绍信、出差住宿证明等)使用印章,由主管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因私人理由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办理边防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外出旅游证件及其它)使用印章,由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

3、办理自费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考察、港澳通行证等双程证件使用印章,由书记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

每次使用单位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保密员审核、盖章。保密员不在办公室时由其主管领导审核、盖章。无审批人签名或审批人越权审批的,持印人要拒绝使用印章。单位公章一般不能携带外出,确实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经书记审批同意,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和盖章。其它印章需要携带外出,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指定专人携带。

(四)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每次使用印章,除有领导签批并有底稿存档的文件、证明外,均应进行用印登记。用印登记要列明用印件的内容和审批人姓名,以备查考。

(五)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的内容

1、 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审批表;

2、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证明(介绍)信、证书、与其它单位联合发文及其它上报材料;

3、其它经领导签批而没有底稿存档的用印。

五、文件保管制度

(一)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文、收文要分开专册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也要分开专册登记,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利用电脑进行文件登记和管理,但也要设立秘密文件签收登记本。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与国家互联网分开。接收秘密文件时,要及时登记,及时按规定传阅和承办处理。发放秘密文件一定要对方履行签收手续,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也不得随意放在对方的收发箱内。

(二)文件传阅制度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内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具体做法是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专夹送阅,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阅后直接退回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有关人员阅读,传阅秘密文件不得横传,也不能长时间停留在阅读人员手中,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当天阅不完的退回第二天再借阅,阅完即退回办公室。文件传阅完毕后,办公室应检查阅读人员是否已签名,有无批示意见。

(三)文件复印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要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印的机密、秘密文件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编号,视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秘密文件需在单位内进行,不得拿到社会上的营业点复印。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

(四)文件保管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和保管。存放密件的地方必须有铁门铁窗及密码文件柜。参加会议领取秘密文件,如果会后不回收的,必须将会议签收的秘密文件认真做好登记,妥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文件的安全,防止密件丢失。

(五)文件清退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凡是密码电报或秘密文件,都要办理清退手续,定期归还。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文件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季清查一次,已办完的,退回机要局。需限期清退的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必须做好登记手续,由专责人员携带文件登记簿和清退的秘密文件到机要局办理清退手续,如不按规定手续清退造成秘密文件丢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文件销毁制度

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后,认为不需要存档的,应及时清退;若没有规定要清退的,可在下一年度销毁。销毁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登记注销,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销毁。送纸厂销毁时,须派两人以上在场负责监销。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各股室制发包括上送和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的销毁,均应按上述制度执行。

六、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统一管理各门类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充分发挥档案为单位和社会各项工作的服务作用,是档案保管的根本目的。

2档案要有专室、专柜保管、专人负责。录音录像带应存放在木柜或不磁化的柜架内。档案室要有防尘、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湿、防潮、防霉、防虫的设施。

3档案库房、档案柜内不得存放杂物,更不得摆放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确保档案的安全。要经常保持库房整洁卫生。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积极做好档案库房的通风、降温、降湿工作,坚持每日温湿度记录,经常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5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定期对各门类的数量、人员数量、各种设备、档案资料利用等进行统计。并及时向上级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收入、移出登记。

6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纪律,执行制度,注意保密,工作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并将要注意的事项传授给接收人。

七、计算机使用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 对每台电脑、打印机等建立设备记录卡,记录每台设备的原始配置及每次维修的情况。

第二条 各台电脑设备要定人负责。所需耗材(墨盒、软盘等)的更换和添置要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解决。

第三条 如发现电脑设备故障应及时告知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设备在保修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维修。

第四条 禁止在电脑设备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不得随意在互联网上下载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收发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前,要确保无病毒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执行有关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传输的法规,坚持“涉密电脑不上网,上网电脑不涉密”的规定,不得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电脑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加强对电脑信息制作、查阅、复制、传播管理。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破坏宪法和法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以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股室负责所属电脑设备外部的保养清洁工作。

第八条 电脑设备主要用于办公需要,上班时间不能利用电脑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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