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党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财务(党费)管理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达到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的目的,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经费。经费的使用(包括党费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经费开支以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加具意见签名并注明用途方能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票据而使用现金支出证明的,必须有证明人签名才能办理报销手续。每笔开支由分管各股室的副书记或各股室的正股长(主任)负责验收(审核),报销单据的复核由会计负责。
第三条 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工委所有的财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物的变动和借用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股室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购置办公设备要以节约、实用为原则,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由出纳统一结算。
第五条 做好接待工作,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用餐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费用一律不准签单记账。
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因工作需要使用,坚持“必需、合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事前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八条 规范对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党费使用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新会区委组织部(新组[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党费由财务人员管理。要按中组部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采用新式的会计账簿,出纳、会计必须进行月结、年结、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党费支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严格把关。
3、党费必须用于党务活动。具体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4、党费使用应根据工作安排在年初定出计划(党费使用应根据工作计划在年初作出统筹安排)。每次活动前,由组织活动的股室提交书面党费使用申请,(提交党费使用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查,再经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5、使用党费后,必须开具正规发票。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6、每季度及年终将年度党费使用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
7、对违反党费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严格经费审批制度。
1、区财政局下拨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1)公用经费: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审批。
(2)专项经费:3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 3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2、工会和其他经费
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3、党费开支的审批手续
(1)上缴党费按有关规定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将每半年缴款情况向书记报告;
(2)区委组织部下拨用于党员教育的经费,须由组织宣传股制订方案,提交用款(党费使用)申请报告经书记会议决定;
(3)党费用于其他开支(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慰问特困党员),须由办公室或组织宣传股提出(提交)用款(党费使用)申请(报告),经书记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