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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3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为切实加强院党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党组决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上级检察院、区委有关会议精神、决定、指示等,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根据中央、上级检察院、区委的决策部署,研究年度和阶段性全院检察工作、党建、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上级检察院和区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区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讨论决定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预决算、检务装备、大型项目资金安排和会议经费等;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配事项,讨论决定本院党员、干警违纪问题处理;

(七)讨论决定本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

(八)讨论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九)党组书记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周一上午十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不是党组成员的副检察长列席,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或听会视会议内容确定。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调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有关纪律。

三、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和院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四、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六、党组会议的记录及整理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党组成员负责。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批签发。

七、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个人不得改变原来的决定。

党组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八、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九、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提出学习计划和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记录和编印会议纪要等工作。

十、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部门负责组织,按上级的要求提出议程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写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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