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正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院党组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组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廉洁从检、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与人为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的人员做好准备,并报江门市检察院政治处、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并邀请其派员参加。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由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机关党支部等科室部门广泛征求党员、干警、人民监督员、阳光检务联络员和群众的意见,并进行梳理分类,于会前反馈给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者。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天内,应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
第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院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