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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3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指党员参加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参加党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党组织生活会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与党组织的联系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支部委员会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通知尽可能提前三天发出,使党员早作安排,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和质量。

第六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6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

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或者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可以邀请其它支部党员骨干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

第八条   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者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者。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上一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

第十条   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报上一级党组织办公室整理备案。

第十一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做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党员外出参加组织生活方面的问题,遵照其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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