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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3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履行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类型。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提示谈话、诫勉谈话。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提任、交流轮岗的正、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检察长或政工科科长实施,也可由检察长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实施。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二)提示谈话。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够严格、完成分工任务较差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实施,也可由检察长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实施,

(三)诫勉谈话。对信访投诉较多、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实施诫勉谈话。由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职工的诫勉谈话可由监察室负责人实施。

第二条   谈话内容

(一)任职谈话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其进行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二)提示谈话内容。针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科室主要负责人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微杜渐。

(三)诫勉谈话内容。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或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实事求是的作出说明;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不廉洁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谈话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谈话准备。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不同的谈话类型制定工作计划,确实谈话主题、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和有关要求等事项,经检察长审定后,于谈话前2天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谈话的记录。提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内容需谈话对象签名确认。

(二)提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制定措施,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六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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