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着力构建新会区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新会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突出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措施,把廉政风险查到点,惩防体系建到岗,实现廉政风险的前置处理和有效预防,使预防腐败的要求拓展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延伸到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各个方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为我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对我院检察干警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基本建成覆盖全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努力遏制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8-9月)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认真学习今年中纪委、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学习全国、全省、我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深刻领会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管理和查找、化解廉政风险的积极性。
(二)排查风险(2012年10月)
1、查找风险点。按照“对照职责、梳理职权、找准风险”的要求,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三个方面入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和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查找岗位(个人)、科室存在的廉政风险。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必须逐一进行排查。
查找岗位(个人)风险点。以全体检察干警参与为基本要求,组织检察干警结合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查找并分析个人素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和因岗位职权所带来的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查找科室风险点。在个人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科室职能,针对人、财、物、事和检察权运行的关键环节,组织科室全体检察干警认真进行讨论和评议,查找本科室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查找单位(院)风险点。通过岗位(个人)和科室查找,结合本院检察权运行和人财物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本单位在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2、评定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将廉政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发生腐败可能性大,后果严重的为一级风险;发生腐败可能性较大,后果较严重的为二级风险;发生腐败可能性较低,后果较轻微的为三级风险。并根据廉政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评定方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岗位(个人)和科室廉政风险点的等级由所在科室集体评定,其中岗位(个人)廉政风险点等级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的报分管检察长审核、班子成员的报检察长审核);科室廉政风险点等级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全院廉政风险点和风险部位的等级由本院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小组评定,报院党组审核,并报院纪检监察科室备案。
(三)制定措施(2012年11月)
围绕排查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岗位(个人)、科室和单位(院)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针对岗位(个人)廉政风险,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控措施,促进党员干警规范行为,廉洁从检。针对科室廉政风险,根据科室职责和权力运行轨迹,科学设定工作程序,配置制衡权力,加强对涉险岗位人员教育管理,及时消除腐败隐患。针对单位(院)廉政风险,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制定《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制度、工作规划、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廉政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印制《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表》,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帮助党员干警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处置能力。
(三)总结工作(2012年12月)
争取市检察院支持,在本院内网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电子平台。做好工作总结,向市院和区纪委上报有关材料。
四、跟进措施
(一)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在建立和完善院班子成员廉政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通过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巡视督察、案件回访等工作,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期整理、归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二)建立日常风险处置机制。根据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检察干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科室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新发现的廉政风险,责成有关单位、科室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对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纪律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书面回告纪检组监察室。
(三)建立长效考核纠正机制。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年度目标管理,坚持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一起推进。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通过不间断地排查风险点、调整风险等级、实施预警处置、进行动态防控、及时修正完善,使之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良性循环,逐步建成长效防控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我区检察院两级院党组、各内设机构和纪检监察科室,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单位、科室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强化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科室组织协调、内设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点,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职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力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对确定的风险点要重点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体现每个岗位不同的特点,形成以岗位为点,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到提醒诫勉在前、建章立制在前、监督制约在前。
(四)严肃纪律。各科室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廉政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本科室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会区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着力构建新会区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新会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突出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措施,把廉政风险查到点,惩防体系建到岗,实现廉政风险的前置处理和有效预防,使预防腐败的要求拓展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延伸到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各个方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为我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对我院检察干警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基本建成覆盖全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努力遏制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2年8-9月)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认真学习今年中纪委、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学习全国、全省、我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深刻领会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管理和查找、化解廉政风险的积极性。
(二)排查风险(2012年10月)
1、查找风险点。按照“对照职责、梳理职权、找准风险”的要求,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三个方面入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和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查找岗位(个人)、科室存在的廉政风险。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必须逐一进行排查。
查找岗位(个人)风险点。以全体检察干警参与为基本要求,组织检察干警结合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查找并分析个人素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和因岗位职权所带来的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查找科室风险点。在个人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科室职能,针对人、财、物、事和检察权运行的关键环节,组织科室全体检察干警认真进行讨论和评议,查找本科室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查找单位(院)风险点。通过岗位(个人)和科室查找,结合本院检察权运行和人财物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本单位在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
2、评定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将廉政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发生腐败可能性大,后果严重的为一级风险;发生腐败可能性较大,后果较严重的为二级风险;发生腐败可能性较低,后果较轻微的为三级风险。并根据廉政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评定方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岗位(个人)和科室廉政风险点的等级由所在科室集体评定,其中岗位(个人)廉政风险点等级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的报分管检察长审核、班子成员的报检察长审核);科室廉政风险点等级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全院廉政风险点和风险部位的等级由本院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小组评定,报院党组审核,并报院纪检监察科室备案。
(三)制定措施(2012年11月)
围绕排查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岗位(个人)、科室和单位(院)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针对岗位(个人)廉政风险,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控措施,促进党员干警规范行为,廉洁从检。针对科室廉政风险,根据科室职责和权力运行轨迹,科学设定工作程序,配置制衡权力,加强对涉险岗位人员教育管理,及时消除腐败隐患。针对单位(院)廉政风险,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制定《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制度、工作规划、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廉政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印制《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表》,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帮助党员干警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处置能力。
(三)总结工作(2012年12月)
争取市检察院支持,在本院内网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电子平台。做好工作总结,向市院和区纪委上报有关材料。
四、跟进措施
(一)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在建立和完善院班子成员廉政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通过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巡视督察、案件回访等工作,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期整理、归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二)建立日常风险处置机制。根据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检察干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科室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新发现的廉政风险,责成有关单位、科室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对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纪律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书面回告纪检组监察室。
(三)建立长效考核纠正机制。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年度目标管理,坚持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一起推进。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通过不间断地排查风险点、调整风险等级、实施预警处置、进行动态防控、及时修正完善,使之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良性循环,逐步建成长效防控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我区检察院两级院党组、各内设机构和纪检监察科室,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单位、科室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强化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科室组织协调、内设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点,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职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力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对确定的风险点要重点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体现每个岗位不同的特点,形成以岗位为点,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做到提醒诫勉在前、建章立制在前、监督制约在前。
(四)严肃纪律。各科室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廉政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本科室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