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否办事项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否办事项:
(一)、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否办事项的管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能当场认定为否办的,应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四)对否办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需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由受理人员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退件的认定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予以退回:
(一)、否办事项;
(二)、现场检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退件的管理
(一)否办事项需退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验收不符合相关要求,经业务股室、大队复核、分管领导审定为不同意行政许可的,退回申报资料,同时出具《不同意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