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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2-06-01

区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统筹管理窗口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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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规与宣教股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审查环保行政处罚,制作处罚文书;承担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证明工作。

 

 

  三、 污染控制和环境规划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综合管理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环保模范城市复查的相关工作;负责各项创建活动环保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承担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污染减排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 环境监察分局

   监督管理全区水、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信访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环境监察分局下设环境监督室、信访室、征收稽查室,均为副股级。

  1、环境监督室: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区水、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企业实施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试生产、竣工验收、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等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2、信访室:承担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承担权限内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实施行政处罚。
  3、征收稽查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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