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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收缴指南
发布时间:2012-05-30

序号

 办事内容 

受理须提供的资料

办 事部 门

 电话

 1

 

排污费收缴

 

1、企业每年申报一次全年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和排污情况;

 

2、每月申报用水、用电及燃料使用情况,提供当月的水费单及电费单复印件;

 

3、提供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报告;

 

4、如企业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后对核定结果有异议,7天内提交申请复核报告。

环境监察分局征收稽查室

61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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