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办事内容
受理须提供的资料
办 事部 门
电话
1
排污费收缴
1、企业每年申报一次全年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和排污情况;
2、每月申报用水、用电及燃料使用情况,提供当月的水费单及电费单复印件;
3、提供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报告;
4、如企业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后对核定结果有异议,7天内提交申请复核报告。
环境监察分局征收稽查室
6109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