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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陈述、申辨、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收到处罚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环境监察分局环境监督室、信访管理室
6109019、6109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