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党〔2013〕3号
关于区供销社党总支属下基层党支部
党员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支部: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对区供销社党总支属下基层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机关党支部党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资实领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由人事股核定党费缴纳基数按比例缴交党费。
二、机关退休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机关退休党支部党员科级以上干部的按每月缴纳党费10元、副科级以下干部的按每月缴纳党费5元的标准缴交。
三、企业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一)企业党支部在岗党员(包括退休留用的党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资实领数(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个人缴社保医保部分)为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的规定比例缴交党费。
(二)企业党支部流动党员按每月1至2元的标准收缴。
(三)企业党支部的离退休党员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收缴。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包括离退休、流动党员),本人向组织申请,经党总支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以上党费收缴办法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党费 收缴 通知
新会区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