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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供销社党总支属下基层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8

 

 

新供党〔20133

 

 

关于区供销社党总支属下基层党支部

党员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支部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对区供销社党总支属下基层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机关党支部党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资实领数(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由人事股核定党费缴纳基数按比例缴交党费。

二、机关退休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机关退休党支部党员科级以上干部的按每月缴纳党费10元、副科级以下干部的按每月缴纳党费5元的标准缴交。

三、企业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一)企业党支部在岗党员(包括退休留用的党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资实领数(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个人缴社保医保部分)为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的规定比例缴交党费。

(二)企业党支部流动党员按每月12元的标准收缴。

(三)企业党支部的离退休党员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收缴。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包括离退休、流动党员),本人向组织申请,经党总支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以上党费收缴办法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党费 收缴 通知

新会区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20134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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