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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首次将3404户未年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发布时间:2015-10-10

“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一项改革举措,是工商部门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监管措施。随着首次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结束,区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将3404户未按规定公示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这也是自去年101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将未年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企业将受到一系列限制和约束,政府部门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时会受到限制和约束;企业也会受到银行开户、贷款、担保、股票上市、网上开店等商事活动的约束,充分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诚信自律,自觉履行公示义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届时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部门提醒,未按期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补办年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然而对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痕迹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永久保留伴其终生,对企业信用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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