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公路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及江门市公路局、新会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人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各股室负责人、下属养护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养护站站长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指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章 报告时间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制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章 报告方式
第八条 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人事监察股统一受理后报局党组。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人事监察股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个别重大事项需向市局党委汇报的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 人事监察股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末向局党组报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