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完善和规范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健康利益,推动物价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重大的规划编制工作;
2、重大的投资立项工作;
3、重大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4、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一万元以上)的审理,需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方法和处罚金额,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5、干部的调出、调入、吸收录用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工;
6、干部的提拔、任用、奖惩、岗位轮换;
7、基建工程(包括装修)、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用额、接待费金额等,开支超过一万元以上;
8、其他有必要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事先要精心准备,通知人员到位,准备好相关材料。会议所作决定事项,必要时可印发《党组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党组中心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各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局党组中心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要体现出相对具体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要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通知到位。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宣传委员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及各项准备工作。支委会主要议题为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围绕党建工作,结合发改工作实际讨论研究,提出可行性指导参考意见,参与议事决策,及时反映党员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意见等。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分析党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修订完善党员管理教育办法,拟定党建工作计划,总结支部工作,研究解决党建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召开。主要是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局党组、党支部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除通过局党组、党支部会议、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等议事决策的程序和途径外,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布物价工作事项,接受群众监督,由党支部负责整理反馈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