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1、区重点项目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2、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4、省交通厅出具的岸线批复和码头项目审查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含设计图纸)
8、航道、海洋与渔业(用海意见)、市水利(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等部门出具意见;
9、资本金证明及来源说明;
10、招标基本情况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所有资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